关于修订《兰州新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调整后实施方案》部分条款的通知

新区各部门、各单位,新区各国有集团公司,省市驻区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涉企政策,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经研究,决定对《兰州新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调整后实施方案》部分条款予以修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具体修订内容

(一)将“五、实施要求(一)在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扩建、改建各类畜禽养殖场。禁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不得扩大饲养规模,并按相关规定逐步实行搬迁或关闭。现有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户,在关闭或搬迁前不再享受国家的畜禽养殖优惠政策及各种补助。作出限期关闭或搬迁决定,相关园区负责实施关闭或搬迁计划。各园区对已建成的人口密集区一律禁止规模化饲养畜禽;农户散养除外”修订为“五、实施要求(一)

在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扩建、改建各类畜禽养殖场。禁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不得扩大饲养规模,并按相关规定逐步实行搬迁或关闭。作出限期关闭或搬迁决定,相关园区负责实施关闭或搬迁计划。各园区对已建成的人口密集区一律禁止规模化饲养畜禽;农户散养除外”。

  1. 将“六、保障措施(二)完善激励机制。对于积极配合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规划实施并主动关停、搬迁的养殖场,如要求在养殖规划区域新建养殖场的,优先给予支持。养殖区域规划内的农牧结合生态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用地,依法按设施农业用地管理。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完善和调整产业化扶持政策,积极整合和调整资金投向,集中资金实施加快设施化提升、信息化管理、资源化利用、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实施等工程的建设,确保养殖规划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重点项目的资金需求。探索结合运用财政、税收、金融、价格等经济手段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机制模式,加大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支持力度”修订为“六、保障措施(二)完善激励机制。养殖区域规划内的农牧结合生态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用地,依法按设施农业用地管理。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完善和调整产业化扶持政策,积极整合和调整资金投向,集中资金实施加快设施化提升、信息化管理、资源化利用、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实施等工程的建设,确保养殖规划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重点项目的资金需求。探索

结合运用财政、税收、金融、价格等经济手段和政府购买服务等

机制模式,加大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支持力度”。

二、有关说明

本次修订仅对部分条款中部分内容予以删除,原文件确定的禁养区划定范围、管控措施、监管要求暂保持不变。

原《兰州新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调整后实施方案》全文不再重新印发公示,以本通知修订后的内容为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兰州新区综合办公室    

202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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