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基金引导作用,支持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甘肃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出台背景及过程
近年,全国各地加大政府投资基金对产业发展的引导支持力度,国家相关法规条例不断修订完善,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更趋精细化、规范化。8月17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构建“财政+金融”模式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提出“创新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模式,优化整合现有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实现统一出资主体、统一资金出口,统一规划布局,统一运作管理”相关要求。通过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梳理,借鉴先进地区做法,结合《实施意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优化整合的实际要求,在广泛听取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省政府研究制定《甘肃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省政府办公厅于2023年8月19日正式印发,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三十七条,重点对省级政府投资基金设立运作、投运管理、资金监管、退出机制、风险管控等进行了规范。重点内容有:
一是投资基金运作模式。《办法》明确省级政府投资基金主要按照“引导基金—子基金”模式运行,引导基金通过参股设立子基金或直接投资项目两种方式投资运作。近年,在政府投资基金实际运营中,引导基金充分发挥项目储备、社会资本募集方面的资源优势,以一定比例直接投资项目的情况较为普及。引导基金通过下设子基金或直投项目开展投资,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基金对重点产业和重点项目的资金配置效率。
二是政府出资管理方式。《办法》明确在政府出资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省级财政可将引导基金单独或集中委托省属国有金融、资产、投资类企业等作为受托管理机构,对投资基金进行专业化管理运作。明确省级政府投资基金财政出资可以委托省属国有金融类企业等管理,实行市场化运作,提高专业化管理运作水平。
三是受托管理机构职责。《办法》明确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年度投资运作计划、确定子基金及直投项目的申报条件和遴选标准、承接新设基金的组建设立工作,以及监督子基金管理人履职尽责并组织开展子基金运营绩效评价等工作。同时,牵头建立投资项目储备库,以市场化征集为主筛选投资项目,经立项审查和尽职调查后作出投资决策。突出引导基金实行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的运作原则,
四是引导基金决策机制。《办法》规定引导基金管理机构须组织成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会负责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和直投项目等重要投资事项的审议决策。同时,明确了委员会委员构成及运行机制,规范引导基金投资决策,确保引导基金运营坚持政策导向,兼顾投资特点,减少基金投资决策的行政干预。行业主管部门可通过提出子基金设立建议、推送本行业潜力企业“白名单”、提供政策咨询等方式,为基金投资运营管理提供支持。
五是引导基金资金管理。针对我省自身财力有限、财政收支形势困难的现状,《办法》明确设立政府投资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但不限于省级预算安排、可统筹的相关财政资金、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利息收入及其他资金来源。同时,规定子基金募集期社会资本出资到位后引导基金再行出资。即引导基金以政府信用为背景,为避免政府出资闲置,明确引导基金最后出资,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投资效益。另外,根据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办法》对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政府引导基金可提前退出的情形做了相关规定。
六是基金管理机构要求。《办法》规定基金管理机构需满足《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有关规定,具备较强的相关产业领域招商能力和资金募集能力,能够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社会资本募集任务。同时,要求基金管理机构受托管理省内政府投资基金后,须实质性开展相关业务。2023年2月中基协出台《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从展业资格、经营规范等方面对基金管理人提出了更高要求。《办法》要求基金管理机构满足登记备案要求,为引入资源储备丰富、专业能力强的优质基金管理机构奠定基础。
七是投资招引相关规定。引导基金方面,《办法》明确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的比例“一般为子基金规模的20%-40%”,出资比例上限在国内通行的“不高于子基金规模30%”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同时提出,对参股比例有其他需求的特殊领域子基金,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经省政府审批同意后执行。政府出资比例的提高,有助于增强社会资本投资信心,吸引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投入我省产业发展。子基金方面,为保证基金重点支持省内产业发展,结合国内通行做法,《办法》规定子基金省内投资规模一般不低于基金总规模的60%。在此基础上,为吸引省外更多优质项目落户甘肃,对产业链招商等“以投带招”性质的基金,明确可通过细化返投标准、加大返投奖励力度等方式,适当放宽子基金省外投资比例限制。
八是基金运行监管机制。《办法》强化了对基金的监管考核,省级财政对政府投资基金全程监管,确保政府投资基金政策目标实现。严格落实定期报告、年度考核、绩效评价等制度,并建立激励奖惩机制,如基金管理机构管理费计提标准与绩效考核结果相挂钩等具体内容,确保基金规范运作,提高基金整体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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