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本)
序号 | 部门 | 事项 |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类型 | ||||
一 | 不适用信用承诺制的投资项目清单 | |||||
1 | 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的项目 | |||||
2 | 现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列入“淘汰类”和“限制类”的项目 | |||||
3 | 现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执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的项目 | |||||
4 | 现行《甘肃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中实行核准制管理的项目 | |||||
5 | “两高”项目,高耗水、高排放、产能过剩或者需要产能置换行业的项目,汽车整车投资项目,需要国家进行窗口指导的项目 | |||||
6 | 二类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投资的楼堂馆所建设、维修改造项目 | |||||
7 | 位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及在可能埋藏文物的区域选址的大型基本建设工程 | |||||
二 | 不适用信用承诺制的审批事项清单 | |||||
1 | 州住建局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无 | 行政许可 | ||
2 | 州住建局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 | ||
序号 | 部门 | 事项 |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类型 | ||||
3 | 州住建局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长度100米以内的供水、供气、供暖工程;工程技术简单和施工方案简便的供水、供气、供暖工程,承诺施工过程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项目可实行信用承诺审批) | 行政许可 | ||
4 | 州住建局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承诺破除城市绿地恢复不低于原设计标准的供水、供气、供暖工程项目可实行信用承诺制) | 行政许可 | ||
5 | 州住建局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 行政许可 | ||
6 | 州住建局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无 | 行政许可 | ||
7 | 州住建局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无 | 行政许可 | ||
8 | 州住建局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 无 | 行政确认 | ||
9 | 州住建局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 | 无 | 行政许可 | ||
10 | 州水务局 |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 行政许可 | ||
11 | 州水务局 |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 行政许可 | ||
12 | 州水务局 |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 行政许可 | ||
13 | 州水务局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无 | 行政许可 | ||
序号 | 部门 | 事项 |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类型 | ||||
14 | 州水务局 | 取水许可 | 无 | 行政许可 | ||
15 | 州水务局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无 | 行政许可 | ||
16 | 州水务局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无 | 行政许可 | ||
17 | 州自然资源局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无 | 行政许可 | ||
18 | 州发展改革委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上报国家、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项目的节能审查;由国务院审批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 | 行政许可 | ||
19 | 州文旅局 (州文物局) |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 | 无 | 行政许可 | ||
20 | 州生态环境局 |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 |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 | 行政许可 |
序号 | 部门 | 事项 |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类型 | ||||||||
21 | 州生态环境局 | 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 | 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 | 其他行政权力 | ||||||
22 | 州生态环境局 | 医疗废物经营许可 | 医疗废物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
23 | 州生态环境局 | 固体废物申报登记确认 | 固体废物申报登记确认 | 行政确认 | ||||||
24 | 州生态环境局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批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批 | 行政许可 | ||||||
25 | 州生态环境局 | 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的批准 | 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的批准 | 行政许可 | ||||||
26 | 州生态环境局 |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 |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
27 | 州生态环境局 | 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州级) | 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州级) | 行政许可 | ||||||
28 | 州生态环境局 | 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州级) | 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州级) | 行政许可 | ||||||
29 | 州生态环境局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州县级) | 环境影响报告表(除《甘肃处生态环境厅关于试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的通知》(甘环环评发〔2021〕11号)文件规定的农业、林业中“经济林基地项目”、畜牧业、渔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中“烟煤和无烟煤开采洗选061;褐煤开采洗选062;其他煤炭采选069”、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中“铁矿采选081;锰矿、铬矿采选082;其他黑色金属矿采选089”、有色金属矿采选业中“常用有色金属矿采选091;贵金属矿采选092;稀有稀土金属矿采选093”、非金属矿采选业中“化学矿开采102;石棉及其他 |
行政许可
| ||||||
序号 | 部门 | 事项 |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类型 | ||||||||
非金属矿采选109”、食品制造业中“糖果、巧克力及蜜饯制造142*;方便食品制造143*;罐头食品制造145*;洒、饲料制造业中“酒的制造151*”、烟草制品业“卷烟制造162”、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中“皮革鞣制加工191、皮革制品制造192;毛皮鞣制及制品加工193、羽毛(绒)加工及制品制造194*、制造业195*”、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中“生物质燃料加工254”、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中“肥料制造262”、医药制造业中“中药饮片加工273*;中成药生产274*”、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石膏、水泥制品及类似制品制造302”、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生物质能发电4417、陆上风力发电4415;太阳能发电4416(不含居民家用光伏发电);其他电力生产4419(不含海上的潮汐能、波浪能、温差能等发电)”、卫生中“医院841;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8432;妇幼保健院(所、站)8433;急救中心(站)服务8434;采供血机构服务8435;基层医疗卫生服务842”、社会事业与服务业中“动物医院”、水利中“灌区工程(不含水源工程的)、引水工程、防洪除涝工程、地下水开采(农村分散式家庭生活自用水井除外)”等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 | ||||||||||
序号 | 部门 | 事项 |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类型 | ||||||||
30 | 州生态环境局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州县级)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州县级) | 行政许可 | ||||||
31 | 州生态环境局 | 排污许可简化管理(变更) | 排污许可简化管理(变更) | 行政许可 | ||||||
32 | 州生态环境局 | 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变更) | 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变更) | 行政许可 | ||||||
33 | 州生态环境局 | 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延续) | 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延续) | 行政许可 | ||||||
34 | 州生态环境局 | 排污许可简化管理(延续) | 排污许可简化管理(延续) | 行政许可 | ||||||
35 | 州生态环境局 | 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申请、重新申请) | 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申请、重新申请) | 行政许可 | ||||||
36 | 州生态环境局 | 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申请、重新申请) | 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申请、重新申请) | 其他行政权力 | ||||||
37 | 州生态环境局 | 辐射安全许可(注销) | 辐射安全许可(注销) | 行政许可 | ||||||
38 | 州生态环境局 | 辐射安全许可(变更) | 辐射安全许可(变更) | 行政许可 | ||||||
39 | 州生态环境局 | 辐射安全许可证部分终止 | 辐射安全许可证部分终止 | 行政许可 | ||||||
40 | 州生态环境局 | 辐射安全许可(延续) | 辐射安全许可(延续) | 行政许可 | ||||||
41 | 州生态环境局 | 辐射安全许可证补发 | 辐射安全许可证补发 | 行政许可 | ||||||
42 | 州生态环境局 | 辐射安全许可(重新申领) | 辐射安全许可(重新申领) | 行政许可 | ||||||
43 | 州生态环境局 | 辐射安全许可(申领) | 辐射安全许可(申领) | 行政许可 | ||||||
序号 | 部门 | 事项 |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类型 | ||||||||
44 | 州林草局 | 在林业部门管理的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审批 | 无 | 行政许可 | ||||||
45 | 州人防办 | 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报建审批 | 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报建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 行政许可 | ||||||
46 | 州人防办 | 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报建审批 | 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报建初步设计审批 | 行政许可 | ||||||
47 | 州人防办 |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 无 | 行政许可 | ||||||
48 | 州应急局 |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 | ||||||
49 | 州应急局 |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 | ||||||
50 | 州应急局 | 核准后再行办理的安全生产许可类行政审批事项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 | ||||||
51 | 州地震局 | 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 | 无 | 行政许可 | ||||||
52 | 州卫生健康委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无 | 行政许可 | ||||||
53 | 州卫生健康委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 | 无 | 行政许可 | ||||||
54 | 州交通运输局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 无 | 行政许可 | ||||||
55 | 州交通运输局 |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 | ||||||
56 | 州交通运输局 | 国家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 | ||||||
序号 | 部门 | 事项 |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类型 | ||||||||
57 | 州交通运输局 | 出具公路工程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 | ||||||
58 | 州交通运输局 | 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向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 | ||||||
59 | 州交通运输局 |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质量鉴定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 | ||||||
60 | 州交通运输局 |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申请审核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 | ||||||
61 | 州交通运输局 | 国家重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 | ||||||
62 | 州交通运输局 | 国家重点公路工程设计审批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 | ||||||
63 | 州交通运输局 |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 | ||||||
三 | 不适用区域评估的审批事项清单 | |||||||||
1 | 州自然资源局 |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床(矿产资源)审批 | 无 | 行政许可 | ||||||
2 | 州文旅局 (州文物局) | 文物影响 | 无 | 行政许可 | ||||||
3 | 州林草局 | 在林业部门管理的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审批 | 无 | 行政许可 | ||||||
4 | 州发展改革委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上报国家和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项目的节能审查;由国务院审批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 | 行政许可 |
附件2
临夏州企业投资建设项目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全州“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投资建设领域营商环境,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企业投资建设项目承诺制改革事中事后监管,规范企业投资建设项目信用承诺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甘肃省社会信用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企业投资建设项目信用承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各类企业作为项目主体,在临夏州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实行备案制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筹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筹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专项债券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本级政府的投资主管部门和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投资项目信用综合管理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工程建设类项目信用综合管理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投资建设项目信用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依托全省投资建设项目“一网通办”审批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一网通办”平台)开展投资建设项目信用管理。具体通过甘肃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临夏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工程审批系统)提供服务管理。
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作为全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的总枢纽,负责统一归集、统一提供信用信息,供“一网通办”平台具体评价使用。省信用信息平台信用承诺制专区公示信用承诺和履约践诺等相关信息。“一网通办”平台在运行过程中动态产生的信用承诺及履约践诺情况等信用信息,实时归集至省信用信息平台。
第二章 信用信息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属于公共信用信息中的信用承诺及其履约信息。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主体,指作为投资建设项目主体的企业。以企业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归集信用信息。
第七条 企业投资建设项目信用评价,属于行业信用评价,由投资建设项目信用管理部门根据自身掌握和共享获取的信用信息,结合行业特点和工作实际,作出信用评价,其信用评价结果纳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及时共享至省信用信息平台,作为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的内容。
第八条 按照“企业作承诺、政府强监管”原则,对纳入信用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在省级有关部门制定格式规范的信用承诺书后,在各级信用门户网站和政府门户网站公开。企业投资建设项目,通过相关平台系统作出信用承诺公示后,各相关平台及时将企业履约践诺情况反馈至在线平台和省信用信息平台。
第九条 企业投资建设项目信用信息的记录、采集、归集、共享、披露、查询、使用等活动,必须严格遵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第三章 信用备案证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备案证,是指将项目主体在开展前期工作、施工建设、竣工验收等各阶段、全过程的履约践诺情况,量化划分为优(A)、良(B)、中(C)、差(D)四个等次,具体通过项目备案证底色体现,并在右上角以字母注明。
第十一条 信用备案证适用于信用承诺制审批、区域评估、容缺受理、模拟审批、“标准地”、用地清单制等各项改革措施,是企业在投资建设领域享受信用承诺制改革优惠的凭证,也是各级监管部门对投资建设项目依法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的依据。
第十二条 企业首次申请备案项目时,在线平台自动将其信用情况体现到备案证。已通过在线平台备案项目的企业,在线平台将其信用情况补充体现到备案证。
第十三条 将项目代码、项目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合成一个二维码,扫码后自动展示项目信用备案证等信息,便于企业自主查询和监管部门监督管理等。企业信用承诺和二维码一并进行公示。企业要在项目施工现场醒目位置主动张贴二维码,便于公众和监管部门查询。
第十四条 企业要严格按照所承诺事项推进项目建设。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企业认为承诺事项履行难度较大,要及时报告相关审批部门,相关部门要帮助指导企业按承诺施建。各县市各部门要按规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指导企业整改到位。对于企业整改后,仍不能达到承诺要求的,相关单位要及时按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或报告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处理。对于难以完成涉及国家安全、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生态环境、节能减排等承诺事项的,要及时终止项目建设,并按相关规定采取处置措施。
第四章 评分制度
第十五条 按照《甘肃省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将投资建设领域企业信用情况统一划分为优(A)、良(B)、中(C)、差(D)四个等次,细分为A、A-、B、B-、C+、C、C-、D、D-九个等级。优等次包括A级、A-级;良等次包括B级、B-级;中等次包括C+级、C级、C-级;差等次包括D、D-级。详见下表:
等次 | 等级 | 分值区间 | 备案证底色 |
优 | A | 90 | 绿色 |
A- | 80 | ||
良 | B | 75 | 蓝色 |
B- | 70 | ||
中 | C+ | 65 | 黄色 |
C | 60 | ||
C- | 55 | ||
差 | D | 40 | 红色 |
D- | 0 |
第十六条 已于在线平台备案项目的企业,其作为项目主体建设的所有项目,信用备案证以2021年度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确定的分值、等次、等级为准。首次申请备案项目的企业,其信用备案证以最新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确定的分值、等级、等次为准。
第十七条 在一个项目从备案到竣工验收的完整周期内,企业完成全部承诺事项,加2分。对于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以及其他公共工程类项目,需参考审计报告结论再予加分。
第十八条 企业存在《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17〕123号)第四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扣2分。其中,对于未按规定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完成投资、竣工等基本信息的,单个项目最多扣1分。存在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扣3分。
企业未完成所承诺事项的,一次扣1分。其中,对于未完成涉及国家安全、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生态环境、节能减排、民生保障等承诺事项的,一次扣2分。
第十九条 投资建设项目信用分值管理是“一张图”审批的重要内容,由“一网通办”平台统一管理。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由项目备案单位统筹负责项目信用加减分操作。
按照“谁同意承诺、谁负责监管、谁负责验收”的原则,对于企业作出信用承诺的事项,相关事项管理单位要按规定做好事中事后监管,督促指导企业按标施建,并于项目验收阶段逐项做好信用承诺及履约情况验收,将项目信用加减分建议及时反馈项目备案单位。对于存在问题的项目,要按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企业投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各级项目备案单位应及时通过“一网通办”平台完成项目信用加减分操作。信用加减分操作必须有明确依据,并须经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全面建立信用承诺问效机制,定期对投资建设项目主体的信用承诺进行复核。
第五章 结果应用
第二十条 对于优等次(A级、A-级,信用备案证为绿底色)的企业,可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在办理适用信用承诺制的审批事项时,可加大代办服务、模拟审批、容缺受理等支持力度,其他行政许可事项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便利服务措施;
(二)“标准地”、用地清单制等在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三)在财政性资金、专项债券、贴息贷款和项目安排中,可作为前置条件或者在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四)在涉及公共资源交易的项目,给予信用加分、提升信用等次等便利;
(五)在日常监管中,对于符合条件的,减少检查频次,采取包容审慎监管方式。
第二十一条 对于良等次(B级、B-级,信用备案证为蓝底色)的企业,可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在办理适用信用承诺制的审批事项时,可倾斜给予代办服务、模拟审批、容缺受理等支持力度,其他行政许可事项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便利服务措施;
(二)在日常监管中,对于符合条件的,适当减少检查频次。
第二十二条 对于中等次(C+、C、C-,信用备案证为黄底色)的企业,可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在审批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各项前期手续时,作为重点审查对象,根据实际情况减少或取消对其采取承诺制审批等便利化措施;
(二)在财政性资金、专项债券、贴息贷款和项目安排中,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限制;
(三)在日常监管中,按正常比例和频次检查。
第二十三条 对于差等次(D、D-,信用备案证为红底色)的企业,可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不适用于信用承诺制改革各项措施;
(二)限制享受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政策;
(三)在日常监管中,作为重点监管对象,适当提高检查比例和频次,必要时进行约谈,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和惩戒。
超出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甘肃省社会信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四条 对于扣减分值的项目主体,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消除不良影响后,均可向相关管理单位申请分值修复。相关单位要及时受理、限时办结符合条件的分值修复和异议申请。对于完成分值修复的,恢复因此而扣减的分值,切实保障项目主体合法权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3
临夏州投资建设项目区域
评估评审实施方案
为持续深化投资建设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特定区域范围内,提前完成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涉及的有关前置性评估评审工作,形成整体性、区域化评估评审结果,提供给进入该区域的建设项目共享使用,单体建设项目审批时不再进行评估评审。通过开展区域评估评审工作,将建设项目评估评审的单体把关调整为整体把关、申请后评审调整为申请前服务,逐步解决建设项目评估评审手续多、时间长等问题,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减轻企业负担、节约社会资源,加快建设项目落地。
二、实施区域和事项
(一)实施区域。国务院及国家部委批复设立的国家级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等特殊功能区,省政府批复设立或经省政府同意由州、县市政府或省直相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开发区、产业园区、物流园区等特殊功能区,各类产业主导型县市区的产业集中区。
(二)区域评估评审事项。对于《临夏州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审批管理事项信用承诺制审批负面清单》(2022年本,以下简称负面清单)中,不适用区域评估的审批事项以外的审批事项,由各县市自主确定是否纳入区域评估范围。各县市要结合实际,进一步明确当地区域评估评审事项范围和相关工作要求。
三、主要任务
(一)组织开展区域评估评审。各类特殊功能区管委会为实施建设项目区域评估评审的主体单位(未设立管委会的由所在地政府指定负责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工作。各主体单位要分事项细化评估评审内容和具体要求,在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按程序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评审,编制区域评估评审报告,明确适用范围、条件和效力,报相关部门审查审批。符合“标准地”要求的地块,可继续开展后续工作。
(二)公开区域评估评审结果。区域评估评审报告获批后,各县市将相关成果及时录入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区域评估模块,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将作为共享信息,在全省投资建设项目“一网通办”审批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一网通办”平台)全网公用。区域评估评审结果的动态维护和更新工作,由各主体单位和县市政府有关部门共同负责,按相关程序进行。
(三)共享区域评估评审结果。各特殊功能区建设项目区域评估评审成果由落户该区域内的项目共享,对入驻该区域且符合区域评估评审结果适用条件的单位建设工程项目不再单独组织评估评审。对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需进行单独评估评审的项目,由申请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在开展“一张图”审批时,对于申请在已开展区域评估评审区域内建设的项目,相关主体单位在开展前期辅导时,要及时告知项目单位区域评估评审结果及下一步审批工作要求。
(四)规范区域评估评审项目费用结算。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审批部门开展的评估评审项目,费用由同级财政负担;需由行政审批相对人开展的评估评审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费用由同级财政先行垫付,在办理施工许可时,一并收取返还财政部门。
(五)及时总结完善制度流程。对工作中形成的成熟经验,要及时总结提炼,形成制度性成果。对重大政策制度的创新和探索情况要报告州政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协调配合,狠抓工作落实。主要负责同志要抓总调度,统筹协调,确保本地区区域评估评审工作尽快取得实效。
(二)加强工作督导。将投资建设项目区域评估评审纳入“放管服”改革考核和开发区年度工作考核内容,适时调度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困难和问题,保障区域评估评审工作顺利推进。
(三)给予资金支持。对区域评估、“标准地”等改革推进成果较好的地区,给予鼓励和支持。
附件4
临夏州投资建设项目模拟审批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提升审批效率,优化投资环境,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模拟审批是指投资建设项目在尚未完全具备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条件的情况下,为使项目早日开工,在未进行建设用地预审前就开始进入审核程序,由项目申请单位按现行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要求准备报批材料,各审批职能部门按现行审批要求对申报资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出具模拟审批意见,待土地出让(划拨)手续完成并达到法定审批条件后,再由各部门出具正式审批文件,将模拟审批转换为正式审批的一种审批模式。
模拟审批范围为在各级政务服务大厅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服务窗口(以下简称综合窗口)受理的所有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及报建审批事项。
二、基本要求
(一)自愿申请。模拟审批以申请单位自愿为前提,由申请单位向综合窗口提出申请,并作出相关承诺。因模拟审批产生的设计、能评、环评、水评、安评、图审等各类技术文本的费用及不能转入正式审批的风险由申请单位承担。
(二)高效运行。对进入模拟审批的项目要在不影响审批部门履行职能的前提下,实行后置部门提前介入、提前咨询、提前辅导、预先审核。
(三)内部运作。模拟审批只在线下操作,只作为项目审批内部运作的创新方式,模拟审批过程中出具的模拟审批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在未办理正式审批文件前,工程不得开工建设。
(四)及时转换。取得土地手续后,相关审批职能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模拟审批文件转换为正式审批文件。
(五)有效期限。经审批办理模拟许可的证件或模拟审批文件原则上有效期为1年。
三、模拟审批条件
(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项目占用耕地不超过50%,已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评估结果为低风险的建设项目,未办理用地手续的(自然资源部门提出意见);
(二)模拟审批的项目特定主体应明确,并已取得合法主体资格或已通过了市场监管部门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已通过模拟审批的项目,在文件转换阶段,项目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重新报批:
1.土地使用权不能取得的;
2.项目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
3.项目技术标准、建设规模发生重大变更的;
4.项目规划方案调整的、项目主体发生变化的、总投资发生重大变更的、环保措施发生重大变更的;
5.项目在正式审批前,国家及地方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发生变更,对项目造成影响的;
6.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的。
四、模拟审批流程
模拟审批流程分为申请受理、模拟审批、文件转换三个阶段。
(一)申请受理阶段。投资建设项目实行统一代码制度,项目业主单位申报项目必须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真实准确完整填报项目信息,由项目审批、核准机关进行预审并赋码,确保在办理相关审批事项中使用该唯一代码。项目业主单位向综合窗口提出模拟审批申请(附件4-1),综合窗口一次性告知审批要求和相关条件。项目业主按照现行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要求,提交项目报批资料并作出相关承诺(附件4-2),综合窗口将相关资料转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等窗口审核。审核通过后,综合窗口及时分发给各审批部门进行审核。
(二)模拟审批阶段。各审批部门收到综合窗口分发受理材料后,可视同该项目已取得土地,对报送资料进行实质性审核、审查并开展模拟审批,需要联合审查的由相关部门同步模拟审批,模拟审批不出具正式审批文件,以模拟审批告知单方式做出审批决定(附件4-3),出具注有“模拟”字样的预审批文件,同时标注项目代码,模拟审批文件可以作为其他审批部门模拟审批的依据,也可为中介机构咨询、服务或设计招标提供参考。模拟审批文件由综合窗口统一保管。
(三)文件转换阶段。项目单位正式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后,及时提交综合窗口,由综合窗口告知各审批部门进入文件转换阶段。各审批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依次作出正式批复,将模拟审批文件转换为正式批复文件,并于全省投资建设项目“一网通办”审批服务平台完善“一张图”审批相关审批进展。项目申请单位根据审批要求,及时补充完善有关资料,领取正式审批文件,办理工程开工或施工许可手续。
五、保障措施
(一)模拟审批工作由各级综合窗口牵头组织,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水利、交通运输、林业、农业农村、人防、文物、气象、消防等审批部门按权限负责具体实施。各县市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本方案制定完善与模拟审批机制相适应的配套工程制度。
(二)综合窗口负责接受项目单位模拟审批申请,督办协调各部门实施模拟审批、流转和保存模拟审批文件,确保模拟审批高效规范运行。
(三)各相关审批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制,对列入模拟审批的项目,根据联审联批相关规定落实专人、明确责任,按时完成审批任务。综合窗口加强组织协调,做好项目统一受理、跟踪服务,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审批部门和申请单位提出的各类问题。
附件:4-1.投资建设项目模拟审批申请表
4-2.投资建设项目模拟审批承诺书
4-3.投资建设项目模拟审批告知单
4-4.投资建设项目模拟审批告知流转单
附件4-1
投资建设项目模拟审批申请表
项目名称 | ||||||
项目代码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建设地点 | 总投资 (万元) | |||||
项目基本概况及进展情况 | ||||||
项目用地基本情况 | 土地预计 取得时间 | |||||
需模拟审批的事项 | ||||||
申请单位 | (盖章) 年 月 日 | 法定代表人 | (签字) 年 月 日 | |||
自然资源部门意见 | ||||||
市场监管部门意见 |
附已取得的批复复印件。
附件4-2
投资建设项目模拟审批承诺书
项目单位(名称: ),投资人为(单位法人) ,拟在 投资建设项目,自愿申请对该项目进行模拟审批。现就该投资建设项目的相关事宜作出如下承诺,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一、本单位(投资人)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有效。
二、若未能取得土地,在模拟审批阶段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本投资人承担。
三、取得土地后,按规定交纳各项规费,同时按各行政职能部门的要求,及时提交办理模拟审批文件转换正式文件的手续资料等。
四、本单位(投资人)将按时上报审批资料,主动配合审批工作,因资料报送迟缓或资料质量问题影响模拟审批进度的,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五、本单位(投资人)将至少确定两名工作人员作为联系人从始至终配合模拟审批。
特此承诺。
承诺人: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单位法人(法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4-3
投资建设项目模拟审批告知单
模拟审批〔 〕 号
各相关单位:
×××项目经初步审查符合模拟审批相关要求,同意列入模拟审批,请贵单位按模拟审批要求给予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申请单位联系人: 电话:
受理窗口联系人: 电话:
×××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服务窗口
年 月 日
附件4-4
投资建设项目模拟审批告知流转单
项目名称:
序号 | 审批部门 | 审批事项 | 模拟审批完成时间 | 审批签名 | 正式审批完成时间 | 审批签名 | 备注 |
附件5
临夏州投资建设项目审批容缺受理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提升审批效率,优化投资环境,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容缺受理是指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但次要条件或手续有欠缺的行政审批事项,相关职能部门先予受理和审查,并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时限和超期处理方法,在材料补齐后及时出具审批意见,颁发相关批文和证照。容缺受理原则上只在线下办理,范围除即办件和上报件以外,在各级政务服务大厅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服务窗口(以下简称综合窗口)受理的所有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及报建审批事项。
二、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通过投资建设项目“一网通办”审批服务平台真实准确完整填报项目信息,由项目审批、核准机关进行预审并赋码后,向综合窗口提出容缺受理申请,综合窗口将申报材料分发至各审批部门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附件5-1)。
(二)各部门审核通过后,在《容缺受理通知书》(附件5-2)上明确需补充的资料及时限要求并送至综合窗口,告知申请人填写容缺受理承诺,要求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将容缺材料补齐补正,并说明逾期的后果。对不符合容缺受理条件的,当场告知。
(三)对符合容缺受理条件的审批事项,综合窗口受理后,将相关材料移交有关审批部门进入容缺受理审批程序,待申请人在承诺的时间内向综合窗口补齐相关资料后,审批部门给予办结,申请人领取证照或批文。
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补齐补正相关资料的,视为放弃申请,作退件处理。
三、保障措施
(一)提前介入、加强指导。对涉及较为复杂的审批事项,各审批部门要提前介入,主动了解项目的审批情况,加强对审批前期准备工作的咨询辅导,指导申请人准备审批材料,告知审批过程中注意事项。
(二)完善机制、高效畅通。各审批部门要进一步优化内部审批流程,完善审批服务机制,建立容缺受理相关事项办理制度,列出本部门可以容缺受理的事项、容缺材料清单及容缺时限等内容,通过政务服务网或在综合窗口予以公示;综合窗口加强前台受理和后台审批协同协作,确保审批内部流转畅通,保证项目审批便捷、高效。
(三)强化监督、实行考评。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对各审批部门实施容缺受理工作进行跟踪监督,把容缺受理工作开展情况纳入部门年度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考核。
附件:5-1.投资建设项目容缺受理申请表
5-2.投资建设项目容缺受理通知书
附件5-1
投资建设项目容缺受理申请表
项目名称 | ||||||
项目代码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建设地点 | 总投资 (万元) | |||||
项目基本概况及进展情况 | ||||||
需容缺受理审批的事项 | ||||||
申请单位 | (盖章) 年 月 日 | 法定代表人 | (签字) 年 月 日 | |||
审批部门意见(由涉及审批事项的部门分别填写) |
附已取得的批复复印件。
附件5-2
投资建设项目容缺受理通知书
申报号:
:
年 月 日,我单位收到你(单位)申请
所送的有关材料后,依法进行了审查:你(单位)的申报材料主件齐全,基本审批条件具备。对照审批要求,仍需要补充以下材料:
1.
2.
3.
请将上述材料在 年 月 日前补全,送至综合窗口。因故无法补齐容缺材料,视为放弃申请,作退件处理。
承诺人(申请人)签字:
承诺单位签章: 审批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6
临夏州企业投资建设项目代办服务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改善投资环境,提升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服务的质量和效率,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行范围
代办服务是指依托各级政务服务大厅,通过设立相对独立的代办服务机构,接受项目单位委托,无偿协助项目单位办理企业投资建设项目申报及指导协调等相关工作,为投资者提供咨询、指导、协调、代办等各类服务的一种办事制度和服务方式。其中:
(一)咨询。根据项目单位实际需要,提供政策解答、平台操作、事项申报等各类咨询服务。
(二)指导。根据项目单位实际需要,提供申报材料准备、申报路径选择、承诺制审批服务、推进计划编制等各类指导服务。
(三)协调。根据项目单位实际情况,帮助项目单位协调各部门审批事项办理有序推进。
(四)代办。代理项目单位申报材料,负责全程帮办盯办。
积极探索建立州县乡三级代办服务机构,代办服务采用分级代办的服务方式,各类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办理核准、备案、报建、验收等审批事项原则上纳入本级代办服务机构的承办范围。对于信用等级为差(D、D-,信用备案证为红底色)或被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列为差等D、D-级的企业,不予提供代办服务。
二、基本要求
(一)自愿委托。凡符合代办范围的企业投资建设项目,投资者均可自愿提出申请,委托当地代办服务机构办理相关审批事项代办服务,并签订委托代办协议。
(二)无偿代办。各级代办服务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的代办服务,除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由投资者交纳的费用外,一律实行免费代办服务。
(三)灵活定制。代办服务机构为投资者提供申报咨询、业务指导等服务,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分环节、分阶段提供部分或全程代办服务。各级代办服务机构实行分工协作、上下联运的工作机制,合力推进投资建设项目的实施。
(四)高效合法。各级代办服务机构要为投资者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协调相关审批部门合理规划审批路径,积极对接相关投资优惠政策,为投资者提供便捷高效的代办服务。代办服务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做到“代办不包办”“服务不揽责”。
三、职责及分工任务
(一)代办服务机构应依托本级政务服务大厅,通过设立代办窗口或在政务服务网开设端口等方式,充分利用甘肃省投资建设项目“一网通办”审批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一网通办”平台),为投资者提供线上线下服务。代办服务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为投资者在本级部门办理审批事项提供代办服务。
2.负责为投资者在上级部门或下级部门办理审批事项提供协助代办服务。
3.负责对本级和下级代办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培训和考核、监督。
(二)完善代办员制度。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各级代办机构可配备必要的专职代办工作人员,也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招聘一定数量的代办员,充实代办队伍。代办员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为投资者提供涉及项目审批申报的各类业务咨询。
2.加强与各审批部门联系沟通,跟踪项目审批进度,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3.指导投资者查阅相关办事流程和办事指南,按项目实际情况,协助投资者制定项目申报进度计划。
(三)项目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明确对接代办工作的项目负责人和经办人,向代办服务机构提供准确、真实的投资项目信息。
2、拟定项目申报进度计划,及时准备申报材料,在代办服务机构指导下进行有序申报。
3.按照审批部门的要求及时补充完善申报材料,确保各项工作在企业内部有序高效推进。
4.对投资项目建设及相关申报材料的真实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业务流程
(一)委托代办服务流程。由项目单位向代办服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明确需要代办的事项,符合代办条件的,双方签订协议后,即可开展项目代办服务。各县市要根据工作实际,进一步规范代办流程。
(二)提供分类代办服务
1.协调推动各类承诺制审批。结合本地承诺制改革相关规定和项目实际情况,指导企业用好信用承诺制、区域评估、“标准地”、模拟审批、容缺受理、用地清单制等各类承诺制审批,指导其同步准备申报资料,协助办理多评合一、多图联审、联合验收等快捷服务。
2.协调推动“一张图”审批。紧密结合“一张图”审批,线上线下同步提供咨询、辅导等代办服务,协调解决遇到的各类问题,加快推动“一张图”审批,提高投资建设项目的整体审批效率。
3.建立“1+X”工作机制。各级政务大厅设立线下“1+X”工作机制,随时协调解决特殊情况。“1”为各审批环节牵头部门,“X”为特殊情况涉及部门。在项目审批遇到特殊情况时,相关审批部门将需要协调的事项按阶段提交牵头部门研究办理。机制启动后,审批计时暂停。
4.协调申报绿色通道。根据项目投资规模、建设计划和审批时限等实际,协调相关部门合理开辟绿色通道,落实首问负责和限时办结责任,着力解决具体事项审批中的困难和问题。
5.协调提供套餐式审批。对涉及多部门联合办理的审批服务事项,协助相关部门提供套餐式审批服务,指导投资者按序申报,以节约申报审批办理时间,力促项目早注册、早立项、早开工、早日投资经营。
(三)委托服务的终止或办结。
1.因项目与现行法规相冲突,不具备办结条件或投资者主动要求终上代办委托的,可及时终止委托。
2.委托代办事项完成,经项目单位确认后视同办结。
3.终止及办结的代办项目,代办服务机构应及时归档,并将涉及项目的有关资料及时交还项目单位。
4.企业信用等级降为差(D、D-,信用备案证为红底色)或被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列为差等D、D-级。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做好企业投资建设项目政府代办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自觉性,及时研究解决代办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州级行业管理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加大政策支持、业务指导和协调配合,确保代办工作顺畅运行。
(二)加强队伍建设。各县市要加强代办队伍建设,代办服务机构要加强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提升履职能力。
(三)加强制度建设。各县市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实际细化落实措施。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建立激励奖惩机制,定期组织考评,逐步提高代办服务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四)加强督查督导。“一网通办”平台建立投资建设项目代办服务“好差评”和打分机制,结果纳入市州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考核评分。各县市要建立相应的督查工作机制,加强督导调度。建立代办服务评价制度,通过网上评价、电话回访等不同形式听取意见,对代办服务进行评价。各级代办服务机构要及时总结经验做法,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项目代办的最大作用,切实加快项目建设进度。
附件7
临夏州投资建设项目“一网通办”审批
服务平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全州“放管服”改革,优化投资建设领域营商环境,持续推进“数字政府”建设和信用承诺制改革,推动投资建设项目审批“一窗受理、一网通办、一网统管”,实现线上线下便利高效服务和规范有效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在临夏州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实行审批、核准、备案制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甘肃省投资建设项目“一网通办”审批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一网通办”平台),是指投资建设项目从立项至竣工,所涉及的各级各类审批手续办理平台、监督管理平台以及政务大厅等线下管理服务机构,是全州“数字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密项目及信息不得通过“一网通办”平台办理和传递。
第三条 “一网通办”平台所属各级各类平台,仍由原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各级投资建设项目审批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一网通办”平台,构建跨部门、跨层级、跨地域协同机制,不断优化办事流程、提高服务水平、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现各级各类平台资源整合、服务联动、监管有力、优惠政策“不来即享”,推动项目早落地、早实施。
第四条 各类项目实行统一代码制度。项目代码是项目整个建设周期的唯一身份标识,也是项目通过“一网通办”平台办理各类审批事项的凭证,一项一码,由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生成,项目办理信息、监管(处罚)信息、信用信息,以及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信息,统一汇集至项目代码。项目延期或调整的,项目代码保持不变。项目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审批、核准、备案的,应当重新赋码。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五条 综合管理部门是指统筹协调“一网通办”平台建设、应用、规范运行的部门。负责研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业务规则和标准规范并督促落实,开展绩效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本级“一网通办”平台投资项目综合管理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本级“一网通办”平台工程建设项目综合管理部门。
第六条 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分为立项、用地规划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第一阶段由发展改革部门作为阶段管理部门,第二阶段由自然资源部门作为阶段管理部门,第三、第四阶段由住建部门作为阶段管理部门。工程建设类项目仍按原阶段划分及管理部门执行。阶段管理部门负责统筹解决该阶段存在的各类问题。
第七条 应用管理部门是指在通过“一网通办”平台履行各类审批监管职能的部门,负责制定相关内部工作规则,编制完善、公开办事指南,包括审批依据、审批内容、受理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及联系方式、收费标准、监管要求等;及时反馈各类办理信息,提供咨询服务,建设完善本部门与“一网通办”平台相关的业务系统,及时公布本部门信用承诺模板;督促项目单位填报信息、履行承诺、按标施建,按相关规定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第八条 各级政务大厅组建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服务专班(以下简称专班),将涉及投资建设项目审批的工作人员全部纳入专班,统筹负责本级“一网通办”平台管理。
第九条 各专班确定1名或多名总召集人,负责当地“一网通办”平台线上线下统筹管理协调工作。负责账号管理,及时更新“一张图”审批对应的审批服务人员;负责服务指导,对于企业投资建设项目符合信用承诺制审批情形的,及时指导企业按规定办理,对于项目单位线上线下提出的问题,及时分解相关单位办理;负责培训指导,定期开展培训,指导各审批事项办理人员熟练“一网通办”平台各类操作和服务;负责信用评分,对于收集到的信用评分信息,根据《临夏州企业投资建设项目信用管理办法》,统一开展信用加减分操作。
第十条 各专班相关阶段管理部门,确定1名或多名阶段召集人,负责当地“一网通办”平台该阶段线上线下协调工作,并配合总召集人做好“一网通办”平台线上线下统筹管理工作;按照《临夏州企业投资建设项目代办服务实施方案》,负责统筹启动线下“1+X”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 各专班确定1名或多名监督员,专职负责当地“一网通办”平台线上线下监督工作,监督各类工作人员按规定履职工作。负责审批服务评分,根据规定的评分机制,对于系统无法自动评分的事项,统一开展加减分操作;负责督促提醒,对于即将出现红黄灯的事项,及时提醒相关工作人员加快办理;及时处理系统反馈的预警信息,对于多次出现差评、红黄灯等情况的办理人员,及时报告相关单位按规定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负责差评信息的接收转办、督促催办、回访调查、分析管理,以及本级差评反馈内容的规范性审核工作,确保差评件件有整改、有反馈。
第三章 事中事后监管
第十二条 总召集人统筹项目审批、实施过程中信用承诺制开展情况,报请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及时于“一网通办”平台完成项目信用加减分操作;监督员统筹项目审批、实施过程中工作开展情况,对于系统无法自动评分的事项,统一开展加减分操作。
第十三条 有效发挥区块链的数据使用全程留痕、数据隐私保护、数据确权等技术优势和“一网通办”平台的项目集中监管优势,将投资建设项目的基本信息、赋码信息、批复文件、项目建设异常信息等重要数据建立投资建设项目信息链,并在相关审批部门、金融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机构建立区块链服务节点,结合身份认证、电子签章等技术,依法授权进行信息检索或查询,通过其信息不可篡改的真实性特征确保信息可信任、可追溯,推动项目信息的安全可信共享,实现各部门和各层级间政务数据的互联互通。
第十四条 加强项目监督预警能力建设。实现前期审批、招标投标、建设实施、计划执行、督查调度、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管,对项目未批先建、开工未报告、核准(备案)后未开工、已赋码未办理等异常情况提醒预警。对于预警信息,相关应用管理部门要及时予以处置、纠正。对于难以纠正的,要按规定予以处罚、惩戒。
第十五条 按照《甘肃省政务服务“好差评”管理办法(试行)》,于“一张图”设置各项审批服务手续“好差评”选项,评价内容、评价渠道与方式、差评整改、结果运用等均按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各类有办理时限的审批事项,于“一张图”设置红黄绿等功能,正常办理显示为绿灯;办理时限剩余五分之一时,显示为黄灯,系统自动短信通知相关办理人员及监督员,监督员要及时提醒;办理超期时,显示为红灯,系统自动短信通知相关办理人员、监督员及总召集人,总召集人要启动协调机制,协助督促相关人员尽快办结。
第十七条 各级综合管理部门、应用管理部门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临夏州企业投资建设项目信用管理办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于存在的各类问题,及时按规定处理并反馈于“一张图”。
第四章 评分机制
第十八条 建立“一网通办”平台审批服务评分机制,以政务大厅为单位开展评分,初始分值为100分,按月开展考核评分,每季度初重新记分。各县市考核评分为本地区各级各类政务大厅考核平均分。对接省政务服务网“好差评”功能模块,定期统计平台中的评价信息,为本地区各类政务服务考核提供数据支撑。
第十九条 “一网通办”平台审批服务评分情况纳入县市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考核评分体系,占固定资产投资增量及增速权重分值1分。在线平台开发“一网通办”平台审批服务评分模块,设立“一网通办”平台审批服务评分情况展示平台,实时开展县市评分排名,全州固定资产投资发展趋势监测报告按月通报排名情况。
第二十条 对于服务对象给出的好评,单个审批服务事项加0.1分。备案类新开工项目40天内,审批类、核准类新开工项目90天内办理完成落地前所有审批手续的,单个项目加0.5分。在项目审批中提供代办服务、“标准地”等承诺制审批服务并获得企业好评的,单个项目加0.3分;提供模拟审批、容缺受理、用地清单制等承诺制审批服务并获得企业好评的,单个项目加0.2分。
第二十一条 备案类新开工项目,因审批原因导致落地前审批办理时间超过90天的,单个项目减1分。单个审批服务事项,出现黄灯减0.1分,出现红灯减0.3分,被服务对象给出差评,减0.5分。
第二十二条 对于季度评分排名前三的政务大厅,授予“全省投资建设项目‘一网通办’审批服务平台优秀服务窗口”荣誉称号和虚拟流动红旗,其总召集人授予“全省投资建设项目‘一
网通办’审批服务平台优秀服务人员”荣誉称号;对于季度好评最多且从未出现差评、红黄灯的审批事项办理人员,授予“全省投资建设项目‘一网通办’审批服务平台优秀服务人员”荣誉称号和虚拟流动红旗,各县市可酌情给予奖励。对于按月评分排名倒数的县市,在全州投资运行调度会议上予以通报;对于差评、红黄灯次数较多的政务大厅,由当地政府予以整顿,所涉及审批事项办理人员,建议调整工作岗位并酌情给予惩戒措施;对于工作人员涉及违纪、违法的具体线索,转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