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收费标准审核
基本信息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
000118030000
行政许可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004年9月13日国务院令第417号)第十五条:(一)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二)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并实地勘验和查验有关证明材料原件。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予以审批或者不予审批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审批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审批的制作审批文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