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雪茄烟零售市场经营秩序,进一步优化雪茄烟零售点布局,促进雪茄烟零售市场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信部37号令)《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完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优化政务服务工作指引》(国烟法〔2024〕5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武威市雪茄烟消费市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武威市行政区划范围内雪茄烟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雪茄烟零售点是指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范围仅为“雪茄烟本店零售”,专营雪茄烟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雪茄烟零售点应当为与住所相独立、面向公众的固定经营场所,申请地址应与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门牌地址或商业综合体区域内统一规划的商铺门牌地址、营业执照登记地址或备案地址相一致。
“经营场所”是指可对消费者全开放的商品销售场所,不包含住宅、公寓、生活住所、办公写字楼等场所以及储藏室、办公区、窗口店、车库、门房、门厅等;“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住所之间相对隔离;“固定经营场所”是指应具备对外正常经营、安全储存商品的基本设施和条件,不包含违法建筑、集装箱房(彩钢、铁皮、木质等)、临时棚舍、售货车、流动摊点、市场无围墙摊位等。
第五条 雪茄烟零售点布局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综合考虑市场需求、市场容量和雪茄烟零售点合理利润以及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行为习惯等因素确定行政区划范围内雪茄烟零售点数量上限(具体数量详见附件)。雪茄烟零售点数量达到上限后不再新增,按照“退一进一”原则办理。
第六条 雪茄烟零售点单独发证,与普通烟草制品零售点互不作为实地核查的参照点;在总量控制区域内,与普通烟草制品零售点总量分开独立计算。
(一)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能辨认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经依法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其他经依法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二)申请人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三)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四)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者以特许、吸纳加盟店等其他再投资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第八条 经营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雪茄烟零售许可证:
(一)同一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
(二)中小学、幼儿园内部及距离中小学、幼儿园进出通道口最短可通行间距100米区域内。
(三)无固定经营场所或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四)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保障措施,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例如经营燃气、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
(五)已被政府纳入征收规划,待拆迁或待征用,以及政府明确规定不得办理经营性质门店的。
(六)党政机关内部、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内等政府明令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的区域。
(七)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情形。
第九条 经营模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雪茄烟零售许可证:
(一)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无人售货等方式销售或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二)利用游戏、博彩等设备或利用游戏、博彩等方式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三)利用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的。
(四)其他依法不得从事雪茄烟零售业务的情形。
第十条 取得雪茄烟专营零售资格的被许可主体,如需变更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范围的,应当符合相应其他许可事项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规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中的“中小学”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对学龄前幼儿实施教育的机构。
特殊教育学校:是指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专门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
中等职业学校:是指依据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审批或备案的学校。
专门学校:是指未成年人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进行专门教育的机构。
第十二条 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间距测量按照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中普通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测量规则测量。
第十三条 本规定在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本规定施行期间,因辖区雪茄烟消费市场发生较大变化的,可适时对本规定组织修订。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武威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县(区)烟草专卖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雪茄烟零售许可事项的受理、审查、决定工作。
附件:武威市雪茄烟零售点数量标准
附件
武威市雪茄烟零售点数量标准
序号 | 行政区划 | 数量上限(个) |
1 | 凉州区 | 9 |
2 | 民勤县 | 2 |
3 | 古浪县 | 3 |
4 | 天祝藏族自治县 | 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