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评价

涉及行政审批事项
设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主席令第13号公布)第二十九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8月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公布)第二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辨识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逐项进行登记建档。重大危险源档案应当包括下列文件、资料:(八)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第二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15日内,应当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连同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其中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文件资料只需提供清单),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收费标准(依据)
办理时限

双方协商约定

中介服务事项实施机构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机构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县安监局
处理决定

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价,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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