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投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项目核准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发改委令第11号)第三条: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取得依法应当附具的有关文件后,按照规定报送项目核准机关。第九条:项目单位应当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 份)。项目申请报告应当由项目单位自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第十六条:项目核准机关在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如有必要,应在4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编制项目申请报告的工程咨询机构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评估工作。
项目核准申请报告编制时间双方协商约定,申请报告评审7个工作日内完成
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
项目单位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核准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估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