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编制

涉及行政审批事项
设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6号)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19号令)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五)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建设单位所申报的建设工程设有自动消防设施,在申请消防验收、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时应当提供由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收费标准(依据)
办理时限

双方协商约定

中介服务事项实施机构

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县公安消防支队
处理决定

申请人可按要求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检测,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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