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勘测定界报告编制

涉及行政审批事项

县级人民政府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

设置依据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1999年3月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第九条: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应当包括项目用地安排情况、拟使用土地情况等,并应附具下列材料:(一)经批准的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占用基本农田的,还应当提供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二)由建设单位提交的、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收费标准(依据)
办理时限

双方协商约定

中介服务事项实施机构

具有资质的测绘单位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县国土局
处理决定

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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