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的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转让、注销审批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四条:采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并提交年度报告。
《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国土资发〔2008〕163号)第十条第一款:没有地测机构的小矿应当聘请有资质的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对矿山年度资源储量动用情况开展地质测量工作。
双方协商约定
具有资质的地质测量机构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山储量年报,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山储量年报技术评估、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