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的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转让、注销审批
《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有设计资格的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实行电子文档申报的公告》(国土资源部公告2007年第12号)。
双方协商约定
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技术评估、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