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编制

涉及行政审批事项

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设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77号)《甘肃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2012年3月28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9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通知关于加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节〔2010〕135号)二、切实做好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五)坚持节能评估及审查的独立性和前置性。建设单位在申报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申请报告或项目备案之前,应委托节能评估机构编制独立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报送省级工业节能主管部门审查,取得节能审查批复意见。节能审查批复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以及开工建设的必备条件。


收费标准(依据)
办理时限

双方协商约定

中介服务事项实施机构

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县工信局
处理决定

申请人可按要求委托有关机构进行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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