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资报告

涉及行政审批事项
设置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第十一条 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筹备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五)章程草案。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第九条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场所使用权证明:(四)验资报告;(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六)章程草案。

《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3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0号公布) 第九条 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章程草案;(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四)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收费标准(依据)
办理时限

双方协商约定

中介服务事项实施机构

具备相应资质的验资机构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县民政局
处理决定

申请人可按要求委托有关机构进行验资,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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