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占用草原的审批;在草原上从事采土、采砂、采石等作业活动的审批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4年4月25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修正)第十一条: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等确需征用、使用草原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填写《草原征占用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三)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做出的包含环境影响评价内容的项目使用草原可行性报告。第二款: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提供前款(二)、(三)项规定的材料、草原植被恢复方案以及与草原所有者、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签订的草原补偿费等补偿协议。
双方协商约定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包含环境影响评价内容的项目使用草原可行性报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依法由环保部门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