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起重机械验收

涉及行政审批事项
设置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3年11月24日颁布)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收费标准(依据)
办理时限

双方协商约定

中介服务事项实施机构

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检验检测机构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县住建局
处理决定

申请人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建筑起重机械验收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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