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技术审查

涉及行政审批事项
设置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做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

《甘肃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3号)第十六条: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由建设单位按审批权限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其涉及建设规划、公众利益、公共安全、工程质量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第十七条: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时应当进行技术审查。技术审查应当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注册执业资格和业绩信誉的专家进行。


收费标准(依据)
办理时限

双方协商约定

中介服务事项实施机构

具备相应能力的省级专业学术团体等独立咨询审查机构或具备甲级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县住建局
处理决定

申请人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技术审查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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