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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城区摩托车、电动车停放秩序的通告

为进一步提升我县城区市容市貌规范停车秩序,保障道路通行效率、行人出行安全及机动车、非机动车正常停放,营造整洁、有序、文明的城市公共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规范县城区摩托车、电动车停放秩序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中的摩托车、电动车,包含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自行车、人力三轮车、电动三轮车等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二、在县城区范围内,摩托车、电动车应当停放在指定区域内(人行道上划设的停车位以及明显标识的停放点),并将车头朝,依次停放整齐,严禁占用盲道。禁止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非机动车道公园广场、消防通道、进出路口、机动车停车泊位、施工地段、交叉路口等禁止停车区域停放。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占用、撤除停车泊位,严禁在停车泊位上设置石墩、锥形桶、地锁等设施占用停车泊位,阻碍他人正常停车。

四、沿街门店单位、社区和小区应切实履行“门前三包”责任,自用摩托车、电动车需按照上述要求停放,不得在禁止停车区域停放,主动引导顾客、小区住户规范停放摩托车、电动车,及时劝阻、制止门前及周边违规停放行为。

五、各主次干道沿线的摩托车、电动车售卖店、洗车店、汽车维修店等单位,禁止在停车区域摆卖车辆、维修、清洗等。从事洗车、汽车维修作业不得占用人行道,须按照相关规定配备排水设施,杜绝洗车污水外溢,以免造成路面污染。违反规定的,将依法予以处罚。

六、各停车场管理方要加强现场巡查管理,划定清晰的非机动车专属停放区,引导车辆有序停放,严禁摩托车、电动车进入机动车停车区域占位。

七、对乱停乱放的摩托车、电动车,坚持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驾驶人予以劝导整改,不听劝导,拒绝整改的,将依法予以拖移(暂扣),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和处置

八、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通告规定,自觉文明行车、规范停,共同维护良好的停车秩序,营造“干净、整洁、文明、有序”的市容市貌秩序和道路交通环境。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渭源县公安局

渭源县住建局

渭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2026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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