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

涉及行政审批事项

采矿权及其转让审批

设置依据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

收费标准(依据)

市场调节价

办理时限

双方协商约定

中介服务事项实施机构

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和相关工作业绩的单位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市自然资源局
处理决定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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