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纠纷一案典型案例(九)

山丹县某粮油公司山丹县某环保建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申请执行案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山丹县某粮油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丹县某环保建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山丹法院(2019)甘0725民初197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一、被执行人山丹县某环保建材公司向申请人山丹县某粮油公司交付位于山丹县城东物流园内正北方向库房2栋(40m×19m×2栋)、办公楼三楼西侧办公室10间、水泥场地以北土场地约6000平方米,院内西侧伙房3间;二、被执行人山丹县某环保建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山丹县某粮油公司支场地租赁费27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并按11250元/月承担自2019年6月1日起租赁场地交付原告止的占有租赁场地期间的费用。后被执行人山丹县某环保建材公司未按照判决交付和支付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山丹县某粮油公司于2020年1月15日申请强制执行。

通过执行,未查找到被执行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经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山丹县某环保建材公司现在处于停产停业状态,厂房系租赁申请执行人山丹县某粮油公司的场地,厂房内有被执行公司用于生产的设备。同时,山丹县某环保建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唐某某现已回江苏省张家港市凤凰镇老家,由此案件执行陷入僵局。

考虑如果对被执行公司的生产设备采取查封、拍卖等具体执行措施,虽对案件执行进展有积极意义,但同时也意味着被执行公司将面临发展受阻、破产的境地。为了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公司的不利影响,执行法官经过不懈的调查和努力,最终联系到被执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唐某某,从唐某某处得知其在江苏省张家港市具体住址后,执行法官迅速制定执行方案组织人员赴江苏省张家港市与唐某某进行协商处理。经向唐某某耐心分析后,唐某某表示愿意交付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厂房、库房和场地,并提出以公司厂房内已生产的轻质隔墙板7000余块及部分设备用于抵顶场地租赁费。执行法官与申请执行人沟通后,申请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公司现经营遇到困难,愿意接受被执行人提出的履行意见。

后在被执行人山丹县某环保建材公司财务会计和出纳、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执行法官到场的情况下,向申请执行人交付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厂房、库房和场地,并清点了以物抵顶财产,被执行人山丹县某环保建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全程参与执行全过程。考虑到被执行人还有其他案件未履行且标的数额小,执行法官建议申请执行人接收抵债财产后,代替被执行人山丹县某环保建材公司履行涉案的其他案件案款和费用18000元。经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对抵顶财产进行初步评估后,向法院交纳了被执行人山丹县某环保建材公司涉及的其余两案全部案款和费用。

典型意义

每一个案件的执行,都与企业和个人的命运和希望息息相关。法官在执行中都要反复研判,权衡双方的利益最佳点,选择一个法律允许范围内最合适、精准的执行方案,求得案件当事人利益最大公约数,将对申请人和被执行人的损害降到最低,在涉民企案件执行中应秉持善意文明的执行理念,用保全、查封、冻结、扣押、拘留等强制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司法活动对涉案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山丹法院在执行案件时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以服务地方经济发展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为己任,通过执行法官“精准把脉”执行,既保证了申请人的债权得以实现,又避免了将被执行人逼入绝境;尤其是盘活“僵尸财产,可谓一着妙棋,满盘皆活。


来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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