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浪县公安局关于集中整治城区道路交通秩序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城区道路交通秩序,营造安全、畅通、和谐、有序的城区道路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有关规定,庄浪县公安局决定自2026年7月15日起至10月12日,在庄浪县城区内开展为期90天的道路交通秩序集中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内容

1、禁止一切车辆在城区道路上乱停乱放,妨碍交通;机动车不得在未施划停车泊位的区域内随意停放或超出停车泊位界限停放,严禁违法占用人行道,严禁长期占用公共停车位。

2、机动车严禁违法占用消防通道、非机动车道及人行横道。

3、驾乘两轮电动车须全程规范佩戴安全头盔;严禁擅自改变车辆外形结构、技术参数,违规安装遮阳伞具。

4、货运车辆、工程车辆等大型车辆一律不得随意在城区停放,必须停靠在指定大型车辆专用停车场。

5、客运车辆一律停放在车站院内,严禁在城区随意停放。客运班车、公交车,要按照核定的站点停靠上下客,不得长时间逗留、揽客;按照规定进站发车、停放。出租车要规范停车上下客,不得乱停乱放、随意调头,不得逆向行驶。

6、严禁大货车在城区主街道行驶,一律绕行新徐路。确需进入城区行驶的,必须在交管12123APP上申请大货车通行码,并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和路线行驶。

7、严禁驾驶机动车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驾车吸烟,严禁在禁鸣区域违反规定乱鸣喇叭,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驾乘人员须系好安全带,禁止向车窗外抛、洒物品。

8、所有车辆(含非机动车)及行人,严格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通行。

9、行人须在人行道内行走,横过道路走斑马线,禁止闯红灯、翻越隔离护栏。

10、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道摆摊设点。

二、责任追究

1、公安交管部门将采取不定时、不定点方式,对以上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整治。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公安交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甘肃省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严肃处罚。

2、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不听劝阻、不留联系方式且拒绝立即驶离的,将依法拖移;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处罚的,可扣留非机动车。

3、对两轮电动车驾乘人员不佩戴头盔的不文明行为实行登记曝光,并向所在的社区、单位进行抄告; 对于两轮电动车私自安装遮阳伞具的责令当场拆除,对拒不拆除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当场处罚。

4、车辆驾驶人、行人必须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自觉服从交通民警的统一管理和指挥。对无理取闹、不听教育、不服从管理、有意制造事端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将依法依规从重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对涉及机关、企事业单位车辆及驾驶员、公职人员、党员的道路交通严重违法行为抄送纪检监察部门。

望广大群众自觉遵守道路交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做到文明驾驶、规范停车、安全出行。

特此通告

  

庄浪县公安局  

2026年7月15日


来源:庄浪县公安局

来源:庄浪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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