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浪县公安局关于集中整治电动车非法改装、违规加装雨棚的通告

为有效防范因电动车加装雨棚、非法改装引发的交通事故,规范城乡道路交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甘肃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庄浪县城市精细化管理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规定,县公安局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电动车非法改装、违规加装雨棚集中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及时间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开展为期三个月的集中整治行动,集中整治结束后常态化开展全域整治。

一是严禁在电动车上加装雨棚、遮阳伞、挡风篷、加宽支架等改变车辆外形尺寸的装置。

二是严禁拆除、屏蔽车辆原厂限速控制器,私自更换电池、大功率电机,篡改车辆动力参数。

三是严禁私自切割加长车架、改装制动系统,改动车辆原厂定型结构。

四是严禁销售门店、电动车维修摊点对外售卖雨棚配件、提供解码提速、车身改装、加装车棚等服务。

二、法律依据与处置措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规定: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等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私自加装雨棚、非法改装车辆,违背《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属于交通违法行为。第八十九条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2、《甘肃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六条:禁止单位和个人在电动自行车上加装车篷;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九项、第十二项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不得驾驶拼装、加装、改装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电动自行车驾驶、乘坐人员应当规范佩戴安全头盔。第二十九条第四项规定:驾驶拼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处一百元罚款。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十元罚款。 

请所有车主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主动自行拆除违规加装的雨棚、遮阳伞、加宽挡风罩等装置,对于路面执勤查获仍加装雨棚、遮阳伞的电动车,现场强制拆除收缴违规装置,责令车辆恢复原状。同时,在驾乘电动车时必须年满16周岁方可驾驶,并全程佩戴安全头盔。

特此通告。



庄浪县公安局

2026年8月3日

来源:庄浪发布

来源:庄浪发布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