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县城及相关乡镇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有效防止城市噪声和大气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以下称禁燃区):和政县县城及马家堡镇、三十里铺镇。
二、允许燃放烟花爆竹时间段:元旦、腊月二十三至二十四、除夕、正月初一至初三、正月十五日;除元旦、腊月二十三至二十四、除夕、正月初一至初三、正月十五日外的所有时间段为全县禁燃期。
三、禁燃区以外的下列场所(以下称禁燃场所),任何时候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二)易燃易爆品生产、储存单位;
(三)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四)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餐饮、宾馆服务场所及殡仪馆;
(五)景区、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六)在国家及省州规定要求禁止燃放的其他区域。
四、县直有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学校,应当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活动,教育公民遵守规定。
五、全县各乡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村民委员会(社区)及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在禁燃区或禁燃场所内及其周边地带醒目位置设置统一、规范的禁燃标志,及时劝阻、制止、举报违反规定的行为。
六、未成年人违反本规定的,责令其监护人进行教育、管理,造成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和政县公安局、和政县应急管理局、临夏州生态环境保护局和政县分局、和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政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加强烟花爆竹的管理,坚决禁止在禁燃期时间段和禁燃区之内燃放烟花爆竹,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一)公安机关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县应急管理局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加大烟花爆竹禁限放宣传力度,通过多种形式扩大宣传覆盖面,真正使烟花爆竹禁限放规定家喻户晓;加强禁限放区域内排查、检查力度,形成烟花爆竹禁限放的高压态势,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处罚。
(三)临夏州生态环境保护局和政县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制定燃煤、石油焦、生物质燃料、涂料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烟花爆竹以及锅炉等产品的质量标准,应当明确大气环境保护要求。
(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五)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按照《通告》精神,加强执法检查力度,发现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依法依规移交公安机关,按法律法规追究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八、凡阻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围攻、谩骂、殴打工作人员,组织、煽动、围堵国家机关,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在烟花爆竹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十、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十一、举报电话:
和政县公安局0930-5935036
和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0930-5521055
和政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和政县公安局
和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和政县应急管理局
和政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临夏州生态环境局和政分局
2025年11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