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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破坏市政公用设施行为的通告

近年来,县委、县政府聚焦人民群众所需所盼,持续推进城市更新建设,不断加大市政公用设施投入,城市人居环境与品质形象显著提升。当前,我县正全力争创文明城市,各类市政公用设施投入进一步加大。但擅自拆除、移动、占用、污损,甚至盗窃、故意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行为仍有发生,不仅损害城市文明形象、造成公共财产损失,也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为切实保护市政公用设施,依法严厉打击各类破坏行为,维护良好市容市貌,为文明城市创建提供坚强法治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甘肃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市政公用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别:

(一)园林绿化设施:绿化景观、花坛围栏、草坪、行道树等;

(二)城建公用设施:路灯设施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公共休闲座椅、景观灯、公益性宣传广告牌、石桌椅、石凳、石球、人行道隔离桩、公共视频监控、共享单车等;

(三)环卫设施:垃圾桶、果皮箱、公厕设施等;

(四)通信设施:光缆、通信管道、杆箱、光交箱、供配电设施等;

(五)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公共停车场、隔离护栏、停车桩位、交通标识、街路标识、公交站牌等;

(六)市政建设临时围挡、警示标识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移动、污损、拆除、占用或采取其他方式破坏市政公用设施。违反本条规定,尚不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或刑事责任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对故意破坏、盗窃市政公用设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

四、对盗窃、故意破坏市政公用设施,以及故意移动、破坏市政建设围挡、安全警示标识等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擅自移动、污损、拆除、占用市政公用设施,或采取其他方式造成设施损害的,相关责任人(单位)应当立即恢复原状、消除危害、赔偿损失,并主动接受行政处罚。

六、对损害市政公用设施的单位或个人,除依法予以处罚外,还将视情采取以下惩戒措施:媒体曝光、纳入社会信用体系、通报所在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等。

七、市政公用设施服务全体市民,每位市民应当自觉爱护、保护市政公用设施,共同维护美丽宜居的城市环境。

八、保护市政公用设施是每位公民的责任和义务。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行为,对提供重要线索或协助查处违法行为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九、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均有义务配合支持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依法保护市政公用设施。凡阻碍执法、抗拒管理、打击报复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惩处。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和政县公安局

和政县城市管理局

2026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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