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编制 | ||||
涉及行政审批事项项目名称 | |||||
设置依据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10日卫生部令第80号)。 | ||||
收费标准(依据) | 市场调节价 | ||||
办理时限 | 双方签订的合同确定时间 | ||||
中介服务事项实施机构 | 具有公共场所环境卫生检测资质的机构 | ||||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 | 金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处理决定 | 申请人可委托具有公共场所环境卫生检测资质的机构编制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备注 | |||||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编制
字体:【大中小】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