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及对象
本辖区需新办、延续、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事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
二、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非外商投资(包括再投资形式)的商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二)申请人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年龄在18周岁以上;
(三)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四)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五)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要求:
1. 距离控制模式设置标准
1.1老城区街道卷烟零售点间距设置为80米,新城区区域卷烟零售点间距设置为200米。
城区街道是指:静宁县骏锐机动车辆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以北、滨河西路经姚柳大桥接西滨河路以东、迎宾路自西向东经西河大桥沿312国道至春源物流以南、东街沿陇兴路以西、教育园区(文屏山路)以北;
新城区区域是指当地政府对城区街道某一区域进行开发,房屋交付实际使用未满5年。
1.2乡镇街道、逢集市形成的乡村街道卷烟零售点间距设置为90米。
乡镇街道是指:威戎街道、雷大街道、李店街道、治平街道、仁大街道、贾河街道、深沟街道、双岘街道、余湾街道、古城街道、曹务街道、新店街道、四河街道、红寺街道、细巷街道、界石铺街道、三合街道、灵芝街道、原安街道、司桥街道、甘沟街道、八里街道。
乡村街道是指:程义街道、田堡街道、三合古岔、灵芝乡红星市场、双树街道、红寺路口。
1.3对不以经营烟酒糖茶及预包装食品为主业,主营业务为粮油果蔬茶、餐饮娱乐、住宿、五金建材、建筑装潢、美容美发、化妆品店、按摩推拿、药妆医械、中草药售卖、宠物店、文化体育用品、音像制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移动业务服务、网吧、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送、物流企业、洗涤护理、服装制售、鞋帽箱包、中介劳服、寄卖典当、古董店、汽车相关(维修、销售、美容等)、传真打印、照相馆、成人用品店等专业性较强,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与其他零售点间距应达到400米以上。
2. 总量调控模式设置标准
2.1对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独立加油站便利店可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
2.2高速服务区内开设的便利店、超市两侧,每侧可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
2.3火车站、客运汽车站大厅内的候车大厅内部可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
2.4城郊、农村、公路沿线区域按行政村户籍人口数量设置卷烟零售点,常住人口999人以下的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常住人口在1000人以上的可设置2个卷烟零售点。;
2.5度假村等室外区域内场所,可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
2.6商业楼宇(写字楼)平层及地下层已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店、娱乐服务场所等实际商品展卖场所可设置1个零售点,二层以上层不予设置零售点
2.7对旅游景点游客服务区提供问询、餐饮、日杂商品售卖等服务的场所,凡申请主体资格、经营场所及经营模式符合要求,且不违背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森林防火及政府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等要求的,按照“一店一证”的规则,可设置2个卷烟零售点
3.距离控制加总量调控模式设置标准
3.1火车站、客运汽车站大厅内的候车大厅内部可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车站经营场所具备可内外同时经营条件的,则需同时达到内部总量限制和外围区域距离限制条件;
3.2商业街、农贸市场、综合性市场内等卷烟零售点数量应控制在2户以内,所设零售点相互间距不能低于100米;此类市场零售户店面面向街道的按所处街道布局规定执行。;
3.3 居民小区分为封闭式小区和开放式小区。
封闭式居民小区内,在小区平层且为全开放式的固定经营场所,卷烟零售点设置以小区住户每100户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不足100户的按100户计算,每增加100户增设一个卷烟零售点,卷烟零售点总量不超过2个,且零售点间隔距离不低于100米,经营场所对外经营的,按该区域距离限制标准设置零售点;具备可内外同时经营条件的,则需同时达到内部总量限制和内外围区域距离限制条件。
开放式居民小区内每栋零售点数量不超过1个,且按照该区域距离限制标准设置零售点.
4间距优惠照顾要求
4.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间距方面按照申请区域间距标准的80%执行,仅限首次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
(1)残疾人(无法从事一般社会工作,且无固定职业及稳定收入,未享受退休、退职、退养待遇的残疾人并持残疾证原件;智力、精神残疾不予办证),仅限本人经营。
(2)烈属(持烈士证的父母、配偶、子女,凭烈士证和相关证明材料)。
4.2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在间距方面按照申请区域间距的80%执行。
4.3规划实施前设立或因客观情形变化产生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的持证零售户,主动歇业后6个月内搬迁至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向原发证机关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间距方面按照申请区域间距标准的80%执行,同一许可证因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清理情形照顾一次。
三 、不予设置卷烟零售点的情形
(一)特殊区域限制不予设置卷烟零售点情形
1. .幼儿园、中小学校内部及周围100米内不予设置卷烟零售点,对于原合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到期不予延续。
2. 党政机关内部不予设置卷烟零售点,对于原合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到期不予延续。
3.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
4. 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且政府明确规定不得办理经营性质门店的。
(二)申请主体资格限制不予设置卷烟零售点情形
1.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3.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6.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对有外资成分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的宾馆、酒店等企业不属于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提出申请的。
7.未领取营业执照的。
8.被列入失信主体名单的企业和个人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三)经营场所限制不予设置卷烟零售点情形
1.不属于固定经营场所的(电话亭、流动摊点、报刊亭、其他服务亭)且与住所不相独立的(前店后宅式或下店上宅式)。
2.同一经营场所已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仍在有效期内的。
3.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4.销售、存储有毒有害的化工制品、农资、农药及其它带有腐蚀性的商品场所。
(四)经营模式限制不予设置卷烟零售点情形
1.利用自动售货机(柜)等无人售货形式销售卷烟的;
2.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卷烟的。
(五)其他规定限制不予设置卷烟零售点情形
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四、距离测量要求
1.间距测量的起点为申请人固定经营场所可通行出入口(门框)的中心点,终点为参照物(最近持证零售户)可通行出入口(门框)的中心点。
2.在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前提下,间距按照可通行的最近距离进行测量,中间有障碍物的,原则上测量点应与障碍物保持30CM的距离,以供行人安全通过。
3.一个固定经营场所有多个通行出入口的,以间距最近的出入口作为测量的起点。
4.经营场所在多层楼宇内的,按可通行的间距测量。
五、人口数据来源
对城郊、农村、公路沿线的行政村区域按常住人口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常住人口数据以统计部门最近一次人口普查数据为依据。
六 、特殊群体证明材料
对间距优惠照顾的特殊群体,应以向相关部门通过信息系统查询取得的材料为证明材料,对无法通过信息系统查询取得材料的,可由申请人提供原件扫描上传系统,打印归卷。
七 、许可证有效期
许可证初次办理有效期最长不超过2年。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超过100米未超200米的,封闭式建筑工地的,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
八、许可证延续
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无违法违规,许可证到期延续期限最长为2年。其中原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的,许可证到期延续期限不超过1年。
九、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条件
1.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经营者姓名(这里的经营者姓名变更是指个体工商户人员未变化,只是姓名发生变化的情形)以及经营地址名称(这里的经营地址名称变更是指政府对某地方名称重新更名的情形)等登记事项发生改变的;
2.变更许可范围的,持证人应当提前提出变更申请;
3.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地址变化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提出变更申请;
4.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持证人在家庭成员间变化的,可以申请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家庭经营是指工商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类型为家庭经营的;家庭成员是指经市场监管部门备案的家庭成员)。
十、延续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条件
烟草专卖许零售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如延续期间存在变更、补办等情形的,可告知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同步合并办理。
十一 、不予延续的情形
1.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零售业务的;
2.中小学、幼儿园内部及周围100米范围内的;
3.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4.原许可证核准经营地址改变的(经营场所搬迁至别处的);
5.因持证人原因造成经营场所发生改变,既不符合取得行政许可时,也不符合延续时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
6.申请人未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延续申请的;
7.许可证到期延续时,工商营业执照过期或发生变更的。
十二、提交材料
1.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类事项申请表(新办、延续、变更许可证提供);
2.行政机关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事项申办告知书》和申请人的《信用承诺书》(新办、延续、变更许可证提供);
3.变更许可证的,还应当提交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变更许可证提供)。
十三、办理流程
1.提交申请:申请人可通过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或者微信小程序国家烟草专卖局政务服务大厅在线提交《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类事项申请表》和签署的《信用承诺书》、《烟草专卖零售许可事项申办告知书》或在当地烟草政务服务窗口现场提交。
2.审核审批:行政机关受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类事项申请表》和签署的《信用承诺书》、《烟草专卖零售许可事项申办告知书》进行书面审核,对符合许可条件的,当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并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3.后续监管:许可机关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承诺的内容进行事后核查,核查结果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依规处理并进行失信惩戒。
4.订货配送:申请人在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应及时向相关部门申请开通网上银行电子结算功能,实现网上订货,除申请人自身原因外,订货配送单位(部门)应保证申请人自领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实现首次订货,在订货后最近的送货周期安排送货。
十四、违反承诺的处理
后续监管中发现已许可的申请人经营情况与申请表填写内容或承诺条件不符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明显书写(计算)、填报错误可直接改正的,当场改正;
(二)情形轻微通过整改能够达到要求的,准予一次整改机会,整改时限5个工作日。
(四)故意隐瞒、虚假承诺或者限期整改后复核仍未达到承诺条件的,作出如下处理:
1.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46、55条之规定,撤销相关许可决定,收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将违法承诺申请人纳入行业黑名单库,且3年内不受理违法承诺者的许可申请。
2.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甘肃省执法信息公示采集系统)、平凉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以及各单位外部网站和新媒体上对违反承诺失信行为进行公示,并积极协调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将该失信行为纳入社会信用管理体系依法予以相应惩戒。
3.涉及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理。
申请人对告知内容不明确的,请咨询当地烟草专卖行政审批机关。
咨询电话:0933-2528823
办公地址:甘肃省平凉市静宁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烟草局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