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及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现就我县2025年度公租房(原保障对象退出房源,无新建房源)和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申报工作公告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25年3月20日至2025年9月30日
二、申报地点
现居住地居委会
三、申报对象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计划生育特困户、见义勇为人员、劳动模范、道德模范、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青年志愿者(35岁以下)、公交司机等各类特珠困难家庭和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青年医生(35岁以下)、青年教师(35岁以下)等专业技术人员。
四、申报条件
(一)申请租赁补贴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应年满16周岁;
2、申请人具有我县非农常住户口1年以上(含1年),且本人或家庭成员(指申请人本人、配偶、非婚子女及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生活人员(下同))在本县城区租住房屋进行日常生产生活及工作;
3、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2989元/月(按照2024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计算),城镇社会救助对象应保尽保;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起将自有房屋产权(住房、商铺,其中商铺包括乡镇政府所在地)转让他人未满一年的,不纳入保障范围;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无私人轿车或大型客(货)运车,出租车(以出租标识为准)、七座及以下小面包车、单双排小型货车,农用车除外(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起将车辆转让他人未满一年的不纳入保障范围);
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中无财政供养人员;
7、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工商登记部门没有注册资金3万元及以上经营性实体(有两个注册经营实体的合并统计);
8、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享受公租房、廉租房、限价商品房等保障性住房。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申请人具有本县户籍或合法有效的居住证,且本人或家庭成员(指申请人本人、配偶、非婚子女及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生活人员(下同))在本县城区租房居住;
2、申请人持有大中专院校、职业学校毕业证书,且毕业未满3年(2022年及以后毕业的);
3、申请人在本县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含1年)以上(2024年3月份及以前就业的),并签订经人社部门备案的劳动(聘用)合同,或在本县自主创业,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起将自有房屋产权(住房、商铺,其中商铺包括乡镇政府所在地)转让他人未满一年的,不纳入保障范围;
5、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享受公租房、廉租房、限价商品房等保障性住房。
(三)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在本县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3年(含3年)以上或累计工作5年(含5年)以上,并签订经人社部门备案的劳动(聘用)合同,或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连续缴纳社会保险3年(含3年)以上或累计缴纳社会保险5年(含5年)以上,工作和收入稳定;
2、具有本县户籍或持有合法有效的居住证;
3、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2989元/月(按照2024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计算);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城区均无自有住房且在本县城区租房居住;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享受公租房、廉租房、限价商品房等保障性住房。
(四)优抚对象等其他人员:
1、在城区街道租住房屋进行日常生产生活及工作;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起将自有房屋产权(住房、商铺,其中商铺包括乡镇政府所在地)转让他人未满一年的,不纳入保障范围;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享受公租房、廉租房、限价商品房等保障性住房。
五、提供证件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书面申请书;
2、《静宁县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申请表》或《静宁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原件及复印件;
5、家庭住房状况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借住证明,租赁住房协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6、婚姻状况的有效证件及复印件;
7、其他相关材料(残疾证、烈军属证件及其他)。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
1、书面申请书;
2、《静宁县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申请表》或《静宁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3、申请人及同一户籍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大中专院校、职业学校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须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同时提供社保缴纳凭证;
7、住房状况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借住证明,租赁住房协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1、书面申请书;
2、《静宁县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申请表》或《静宁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5、劳动或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6、社保缴纳凭证;
7、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8、住房状况证明。借住证明或租赁住房协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优抚对象等其他人员:
1、书面申请书;
2、《静宁县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申请表》或《静宁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家庭住房状况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借住证明,租赁住房协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婚姻状况的有效证件及复印件;
6、大中专院校、职业学校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提供);
7、其他相关材料(残疾证、独生子女证、二女结扎户证、孤儿证、五保证等)。
特此通知。
静宁县房产服务中心
2025年3月21日
来源:静宁县房产服务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