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昌县、金川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中央、省属在金各单位:
《金昌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30日
金昌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健全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进一步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更好的体现社会公平原则,确保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与城镇职工享受同等待遇,提高灵活就业人员整体医疗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未随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第三条 已与用人单位建立明确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要按照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方法缴费参保。除以上参保外的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缴费参保。
第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实行自愿参保,享受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同等待遇(不含生育津贴)。
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保,按照属地化原则办理。即由本人户籍、居住地或养老保险关系所属县、区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
第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月平均工资60%为基准,每月按7%的比例核定,需于当月1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完成医疗保险费用的缴纳。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最低缴费年限为25年(300个月)。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累计缴费年限满25年的,办理退休手续后的次月起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企业退休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同等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退休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25年的,按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由参保人员个人按6%的比例,一次性按月补足25年的应缴费用后享受退休人员相关医保待遇。补缴费用不划个人账户,补缴后欠缴年月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计算方式: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月平均工资×60%×6%×差额月数。
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个人账户按本人缴费基数的2%划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后的灵活就业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按《金昌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要求,2023年划入标准为每人每月90元,今后同步实行动态调整。
个人账户的本金、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和继承。个人账户用于支付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和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费用,可以累计结转使用。
灵活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时,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随同转移。
第八条 连续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满两年(含)以上且中断缴费时间不超过3个月(含)的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缴费当月即可按规定正常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并停止原参保关系。
除上述情况外首次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实行3个月(含)待遇享受等待期。自缴费当月起,3个月(含)以内只享受个人账户,不享受职工医保其他待遇;等待期满后,正常享受职工医保待遇。等待期的缴费时间计入缴费年限。
第九条 原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人员,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可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具体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解除劳动关系前,连续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满两年(含)以上且中断缴费时间不超过3个月(含)的,再次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缴费当月即可按规定正常享受职工医保待遇,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二)解除劳动关系前,连续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满两年或者满两年但中断缴费时间超过3个月的,再次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时仍需设3个月(含)待遇享受等待期,待遇享受等待期内只享受个人账户,不享受职工医保其他待遇;等待期满后,正常享受职工医保待遇。缴费年限(含等待期)累计计算。
第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由于个人原因未按时缴纳医疗保险费,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的,补缴后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缴费当月即可按规定享受待遇,中断期间的待遇可按规定追溯享受;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的,补缴后设3个月(含)待遇享受等待期,等待期满后正常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自愿转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转换前连续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满两年(含)以上的转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时不受缴费期限制,其中,中断缴费时间不超过3个月(含)的,缴费后正常享受当年居民医保待遇;中断缴费时间超过3个月且错过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期的,自缴费之日起,设3个月(含)待遇享受等待期,等待期满后正常享受当年居民医保待遇。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自愿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大病医疗保险的,按《金昌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确定的每人每月12元的标准核定费用并足额缴纳后,享受大病医疗保险。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划拨、住院报销、异地转诊、门诊共济保障、门诊慢特病管理、经办服务、基金监督等,均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执行,与单位参保职工保持一致。
第十四条 医保、人社、税务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协同做好参保登记、医保费缴纳、数据共享等业务融合办理,实现“参保一件事一次办”。
第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期间,遇国家或者省上出台新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国家或者省上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金昌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30日后施行,统一登记号为:JCSZF〔2023〕5号,有效期2年。